根据法院判决:被告任某某系河南某虎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,2017年3月21日,任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郑州市金水区注册成立“河南某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”,主要从事 POS机销售。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,任某某通过拨打电话销售 POS机,为获取公民个人电话号码,从朱某某、王某某三人处分别购买了多个公民个人电话号码,其中包括在其电脑桌面上购买的两百万个公民个人电话号码,而在这段时间里,任某某卖出了3900个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。从2019年12月5日到2020年9月3日,被告人任某某利用电脑和 EC外呼软件,共拨打公民个人获取的电话号码506030条,销售 POS机5387台。由于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,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,对其适用缓刑。
当地法院认为,被告人任建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,并将此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在犯罪后,被告人任建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自愿认罪,可以依法从轻处罚。基于被告人任建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条,第六十一条,第六十四条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。
一、被告人任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。
二、被告人任的违法所得21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。
三、未随案转移的事件计算机主机一台、黑色笔记本两本、USB两个,由扣押机关太康县公安局依法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