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章来自:POS圈支付网
近期有网友反映自己的工商银行信用卡还不了款,这事就新鲜了喂。哪有还钱银行不要的道理呢。随后经过小编各方核实,发现另有原因,这事儿没那么简单。
随后我们在某信用卡论坛有看到多位网友反映,近期的确有多人反映工行“信用卡还不了款”,这说明并非是偶发事件,一定是触碰到了银行的风控规则才会导致此类情况。
同时我们在朋友圈也发现流传以下截图,内容是提示大家用“自己的储蓄卡还自己的信用卡”,并提示多家银行关闭“非本人还款通道”,我们查看了这些银行的近期公告,无法核实此内容真实性,但事出必有因。经过了解,事情还是出在“还款的资金来源”上。
大家都知道,目前社会上有很多“养卡提额”中介,有些持卡人因为临时还不起信用卡,又不想放弃卡片,所以将信用卡交给中介,用他人的钱代为还款,中介通过资金周转赚取服务费,这其中蕴藏的风险和账目混乱纠纷自不必说,以往已经发生过很多次此类纠纷,但依然有人乐此不疲。
很多持卡人以为将自己的“空的”信用卡交给他人,没钱可亏根本不怕,但他们万万没想到,高端的猎人总以猎物的形式出现。以下三种情况,持卡人或将承担法律责任。
案例一: 吴某(男,33岁,居住平阳)有一张用于日常生活的信用卡,因近期资金紧张,无法按时还款。在一次和朋友聚会时讲起信用卡无法按时还款的事情,其朋友说他认识一个信用卡垫付的人,吴某像是抓住了救命稻草,马上询问了具体事宜。 4月1日,吴某和其朋友来到了约定地点,把信用卡及密码给了对方,在原地等待。半小时后,对方把卡还给了他。吴某要求帮忙还款的金额是5000元,但是他发现对方实际帮他还了7500元。 经查,转入吴某信用卡的7500元是一笔涉诈资金,目前,吴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。
有些“养卡中介”和网络诈骗团伙合作,诈骗团伙将“受害人银行卡”内的资金通过还款渠道转给要还款的信用卡,再将还进去的款项套出来或者购买等价实物,完成洗钱流程达到转移赃款的目的。
案例二: 2021年4月,林某因缺钱用,在网络上寻找办理信用卡的途径时,无意间看到一个申请信用卡及贷款的广告,通过广告留下的联系方式,在“蝙蝠”聊天软件与对方取得联系,经商议由林某提供银行卡给对方刷流水,对方按流水金额的千分之二的比例返现。 林某提供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,通过林某提供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人民币4352792.99元,经核实被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1229696.5元,林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700元。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网络上有些人专门打着“养卡代还”“养卡提额”的幌子,骗取那些想要提额的持卡人信任,持卡人一旦将信用卡交给这些人,他们就会利用你的信用卡,以“刷流水进行提额”的名义疯狂洗钱,还进去赃款,再进行刷卡消费黄金珠宝转移赃款。
案例三: 2021年11月25日,于某明知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,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,仍销售给黄某,得款人民币3000余元。被告人于某名下的4张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102.4万元,其中被诈骗款共计7.25万元转入上述银行卡。于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 也有一些人轻信朋友,或者明知道朋友借信用卡过去进行所谓的“走账”,在朋友给予一定好处后,默认将信用卡借给朋友进行洗钱,流程都和上面一样。 近年来随着“断卡行动”的不断深入,很多资金转移通道被警方切断,于是近期电信诈骗集团已经将目光瞄准了“信用卡还款”这个场景,所以部分银行的风控规则进行了调整,如果有频繁的他人银行卡对信用卡进行转账还款就会触发风控,甚至部分地方银行直接禁止此类非本人还款行为。请各位持卡人老铁提高警惕。
租借售信用卡、银行卡违法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: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除此之外,个人还要面临公安机关、中国人民银行的惩戒!所谓的“惩戒”,并不是写个《悔过保证书》那么简单,五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。就是五年内无法再使用网上购物、手机转账、扫二维码支付、ATM机取款,就连买瓶水都只能付现金才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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